释义 |
法律分析:(1)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一类医疗机构90%。 (二)二类医疗机构70%。 (三)三类医疗机构40%。 注意:市一、中医院除外。 (2)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70%。 (3)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内属于甲类药品的费用,10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属于乙类药品及医院制剂的费用,6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中草药每诊次不超过3剂、每剂按不超过6元纳入核报范围。 法律依据:《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第三条 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参保人自行到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二)参保人自行到市外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住院并在出院后9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