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
释义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费用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首先,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其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6、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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