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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绝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一、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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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