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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起诉和免诉有什么不同吗?
释义
    不起诉和免于起诉的区别及不予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不向法院起诉的决定,免于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的条件包括外国已受刑事处罚、残疾人犯罪、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关于是否留有案底,具体情况而定,如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则不留案底,否则仍会有案底记载。
    法律分析
    一、不予起诉和免于起诉有区别吗,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一)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二)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的适用,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二、不予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条件有以下八个:
    1、在领域外犯罪,要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
    2、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
    3、超过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必要限度,造成危害而犯罪;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5、犯罪中止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诱骗的胁从人员;
    8、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会留有案底吗
    根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三种情形看,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简单说来就是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不予起诉的就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某些原因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就会留下案底。仔细想想确实也应该这样,案底本来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一个记录,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行为就应当留下案底。
    结语
    不予起诉和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作出的决定。不起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向法院起诉。免予起诉则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不起诉。不起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免予起诉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不予起诉的条件包括外国已受刑事处罚、盲人或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次要或辅助作用人员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是否留有案底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决定不起诉,则不会留下案底;若因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起诉,则可能会有案底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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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