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落户条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武汉市夫妻投靠、子女、父母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外地来汉申办户口、外地人员购房申办户口、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户口、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以及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所需条件。另外,还介绍了武汉落户流程和买房条件。 法律分析 1. 夫妻投靠所需条件: 在武汉市,夫妻投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需满35周岁;或 - 远城区投靠方年龄需满30周岁; - 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婚姻关系需满10年以上; - 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未生育或生育后离婚。 2. 子女条件: - 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18岁以下子女; - 若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生育,离婚后另一方需抚养子女并满18周岁; - 若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离婚,另一方需抚养子女并满18周岁。 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4、投靠亲属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5、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6、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所需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7、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8、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9、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 (2)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 10、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11、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12、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二、武汉落户流程 1、网上办 申请人首先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着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使用手机电子卡包APP或支付宝APP扫描网站二维码),拍照或扫描上传需提交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可以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移证明》。 2、窗口办 申请人持落户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的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无随迁人员的,材料齐全就可以现场办,开具《准予迁移证明》。 三、武汉买房条件 1、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房产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越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房产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有上述条件的,可处理农转非户口。 2、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房产面积超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越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在房产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针对“武汉投靠、子女、父母户口申请条件”,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 武汉投靠: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有投靠意愿,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将户口迁入投靠地。投靠地公安机关应当核实被投靠人的户籍情况,确认其具有投靠条件后,为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 子女:根据《国籍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和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为其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若父母和子女具有外国国籍,则按照外国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3. 父母:根据《国籍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和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为其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若父母和子女具有外国国籍,则按照外国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针对“武汉投靠、子女、父母户口申请条件”,公民需满足相应的条件方可进行相关操作。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核,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三条\t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五条\t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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