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压器噪声扰民开发商应当担责吗 |
释义 | 开发商被判赔偿因住宅噪声导致头部受伤的业主。南通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低频噪声对业主长期失眠、头痛有因果关系,开发商未能证明噪声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两被告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未能满足环境噪声要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要求赔偿26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因饱受住宅楼内变压器低频噪声困扰与折磨,已头痛失眠多年的黄女士晨起时突然跌倒致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令开发商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26万余元。 2009年4月,黄女士与开发总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黄女士向**嘉园分公司缴纳全部房款后取得该房。2011年4月,黄女士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但是,设置在该住宅一层内的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声,影响了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的生活。 自2011年10月开始,包括黄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总公司反映这一情况,要求对变压器进行处理以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总公司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 后来,黄女士有一天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声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为求赔偿,黄女士将开发总公司、**嘉园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 经噪声监测,黄女士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案件审理中,法院依黄女士申请,委托对噪声污染与原告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复头痛头昏及突然昏倒致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意见认为,黄女士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另查明,环境保护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本案超出8.7分贝。 【法律解读】 经审理,海安法院一审认为,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两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行业通常标准,向购房户提供符合社会通常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居民楼作为百姓日常居住生活场所,其对噪声防范的要求亦较一般环境为高。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涉案变压器处于对环境噪声要求较高居住场所时,亦难言不存在危害性。结合住户的维权行为、开发总公司的申请、降噪处理、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及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该噪声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黄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1万余元。两被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结语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26万余元。此案中,黄女士长期受到住宅楼内变压器低频噪声的困扰,导致她头痛失眠多年,最终不幸跌倒受伤。法院认定开发商作为供电服务设施提供方,未能提供符合社会通常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鉴定机构也认定低频噪声与黄女士的长期失眠、头痛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综合证据,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黄女士的经济损失。这一判决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环境噪声防范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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