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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定资本制度都有哪些分类
释义
    公司资本制度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涉及公司资本运作的各个方面。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
    法律分析
    公司资本制度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涉及公司资本运作的各个方面。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
    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制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对于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具有确保公司资本真定、可靠,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优点;但比较僵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效益。授权资本制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滥设和公司资本虚空;同时,将新股发行权赋予董事会,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欠缺周全。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种更具优越性的资本制度,并且被认为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趋势。
    公司法定资本制度都有哪些分类,这类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时,需要相关的资本注入,完成公司内部的基本合法注册条件。我国对这类资本的出缴较为严格,就是为了防止这类公司虚假抄作,对我国的经济市场造成伤害。
    拓展延伸
    按照公司资本制度分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资本制度;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资本制度。因此,根据资本构成的不同,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结语
    本文介绍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两种理解:狭义和广义。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其中,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是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三种典型公司资本制度。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二十条\t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t第七十四条\t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t第七十一条\t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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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