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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孩子之间打架,一方受伤了,该怎样维权?
释义
    1、如果小孩子打架,一方受伤,另一方以要求其监护人、受委托的委托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章,因为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打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时,才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该儿童有自己的财产的,用其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2、如果当时是被监护人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由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受托人有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是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若该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若该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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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