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集中送达工作流程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送达主体、人员及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开展送达。具体送达事务可以由审判团队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进行。 各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服务人员集约开展送达事务的范围。 第二条【送达方式选择】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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