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
释义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工伤认定申请,完整材料受理,不完整材料告知补正。可以调查核实证据,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符合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地区进行调查。工作人员需保密,避免利益冲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可根据证据作出认定决定。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办公时间:8:30-18:00,联系电话:未提供。 法律分析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理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 办公时间:8:30-18:00。 结语 南京市建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水西门大街73号,办公时间为每天8:30-18:00。如有任何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的问题或需求,您可以通过以下联系电话与我们取得联系:(请提供具体联系电话)。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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