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年精神病人有配偶,且配偶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为配偶;没有配偶后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上述的人都不能担任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即可担任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