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女职工产假待遇 |
释义 | 上海市规定,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如果经过医师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假期工资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此外,对于哺乳假,女职工可以享受六个半月的产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若女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法律分析 上海市规定,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如果经过医师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假期工资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原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拓展延伸 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政策主要涉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假期、产假时长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方面。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规定,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1. 产假时长:上海市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其中,产后休假分3个阶段,分别是产后前8周的产后休假、产后第9周至第12周的产后休假以及产后第13周至第28周的产后休假。 2. 假期安排: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加班。 3. 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与产前工资相同,不降低其工资待遇。同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4. 社会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社会保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正常缴纳。 总之,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政策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市经济健康发展。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女职工产假,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和工资待遇。 结语 根据上海市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可以享受保胎休息,其假期工资可以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哺乳假期间,单位应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女职工在享受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应作出勤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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