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范围应当如何扩大 |
释义 |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存在上述矛盾,若司法与行政各行其是,不能互促共进,势必因司法支裂行政整体性,抑制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和职能的发挥;或因行政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加快推进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同时,行政审判应正视现实,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既要强化监督职能,也要将服务、推进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共同的目标。1. 拓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并不健全的背景条件下,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作完善,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经行政准立法行为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为对法律的合理补充与延伸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构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认定其具有合法性或特定效力,予以支持。2. 拓展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平争息诉和正确、及时、有效维权设置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之行政诉讼本身就具有对行政法规范第二次适用的特性,行政判决理应注重功效,推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断的紧密结合。为体现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避免因行政判决形式性带来的各种问题,应对行政诉讼法现有判决方式作修正和完善。一是增加实体确权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之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原因”,侧重于对结果的考察,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不能依法公正裁决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若法院在诉讼中能查明事实,应适用确权判决方式。若校正应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应依该法作出判决。虽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但结果仍然公正的,应作出效力确认判决。对于在诉讼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判决若有错误,仍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并未灭失。 行政诉讼应当如何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具体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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