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70年房屋拆迁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房屋拆迁补偿应按市场价格进行,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装修费、拆房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奖励、家电移机费、营运损失费等。补偿方式可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结合型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70年到期拆迁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拆迁房屋时,补偿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货币补偿,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或者二者结合补偿。 拓展延伸 70年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与争议解析 70年房屋拆迁涉及的赔偿标准及其争议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与执行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赔偿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以及居民的合法权益来确定,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赔偿标准应该以政府的拆迁成本为基准,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各界对于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以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在70年房屋拆迁中,赔偿标准的确定与执行一直备受争议。为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应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政府、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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