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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在芜湖如何办理二代身份证?
释义
    这篇新闻报道了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市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到期换领、身份证丢失补领或身份证损坏换领。办理流程包括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和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具体受理地点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窗口咨询。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内,费用为异地受理不增加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和
    法律分析
    最近的消息是,2017年7月,全国各地已经全面实行了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全国离开户籍地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满足异地办证的条件下,均可在我市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办理:
    (1)身份证到期换领
    (2)身份证丢失补领
    (3)身份证损坏换领
    注:不可办理身份证首次申领、临时身份证申领
    办理材料
    1、到期、损坏换领的,需要带上原居民身份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安徽省居住证或就读证明、《安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丢失补领的,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安徽省居住证或就读证明、《安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地点:
    滨江派出所
    冰冻街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注:具体受理地点需向当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窗口咨询,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区派出所和户政办证窗口开通受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异地受理不增加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为每证40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非户籍所在地公民需要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然而,对于外地人在芜湖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情况,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自助区已经设置了一台“非户籍人口办理点”,专门为外地人提供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服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户籍所在地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表》。因此,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区提供的这项服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在实施这项服务的过程中,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也应当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外地人在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过程中享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同时,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也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为外地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结语
    近日,我国各地全面实行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到期换领、身份证丢失补领、身份证损坏换领等,流程包括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等。办理地点和费用可向当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窗口咨询。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六条\t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六条\t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二十三条\t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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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