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债是否能以不当得利返还 |
释义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赌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包括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不当得利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赌债能否通过不当得利返还? 答案是否定的。赌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非法获利。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还 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作价返还 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三、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拓展延伸 赌债属于什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赌债是指以赌博为业或者以赌博为工具,以获取利益或者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借贷双方或者多方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赌债的产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赌博为业或者以赌博为工具;(2)借贷双方或者多方之间;(3)产生利益或者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涉及到赌债纠纷,会受到法律制裁。 结语 赌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非法获利。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两种: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同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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