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开庭要出庭吗 |
释义 | 一、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开庭要不要出庭 案情: 原告蒋某在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金融委托合同纠纷中,委托樊某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原告方均由委托代理人樊某代为出庭。在最后一次开庭中,蒋某仍由樊某代为出庭,法院以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评析: 法院裁定是否违法? 小编认为,如果法院最后一次开庭时,传唤原告出庭是为了查明事实,那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在前两次的庭审中已经查明了事实,那么在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普遍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诉讼经验不愿或者不能参加到诉讼活动中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代理出席法庭即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无论是一般委托还是特别授权,均不影响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代为诉讼。 原告是否必须到庭应以能否查明事实为基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胜诉与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不亲自出庭应诉,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审时也以不知晓为由,对关键事实或足以定案的事实避而不答,造成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暂时无法查明、拖延诉讼时间甚至滥诉。在此情况下,适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原告拒不到庭而无法查清案情,并导致无法结案的问题,还能兼作对原告拒不到庭的惩罚。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立法目的虽然包括查明事实和惩罚滥诉双重目的,但主要应为查明事实。因为“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效果直接表现为原告没有起诉过,这完全不影响原告的再次起诉,从这一层面来讲,惩罚的作用甚微,且浪费了诉讼资源。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要求原告必须出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如果在前几次庭审中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原告不到庭,只有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的,法院应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不应直接按撤诉处理。 二、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如何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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