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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代理人在国外有多少其他专利方案
释义
    当国外专利代理的比例达到90~95%的时候,我们国家却一直徘徊在60%左右,作为专利代理人我只能说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失误有可能导致一个本有价值的技术方案变得一文不值。
    权利要求的格式是次要的,关键是它是否符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能否寻求到保护范围与专利稳定性的平衡,如果做不到这些,再有价值的技术方案,也会变成一张废纸。
    权利要求是提纯了的技术方案,但又不是具体的技术方案,所说的提纯是权利要求看起来有点晦涩难懂,如果没有一定的撰写经验,很难把握。我虽然不是生物化工专业的,但是基本上可以看出,您所写的权利要求关于技术方案的部分极其有限,大多数内容不涉及技术方案的内容,比如是一项什么样的技术,应当属于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的内容。什么传统白茬采用的什么方法,根本不是技术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有一句号,嗬嗬,太多了,估计大约从申请日起10个月内会受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最后给你注明希望你找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能让你自己答复,然后以修改超范围驳回这个申请。
    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在申请日之前不要公开任何技术信息,公开的技术是不能再申请专利的,你这种在网络上自行公开的方式等于自毁前程。
    作为专利代理人我还是建议你去找专利代理机构具体商谈这个申请还有没有补救的余地,如果该申请还没有公开,还能补救的话,抓紧时间,晚了你这个申请就废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专利申请的修改所依据的文本是原始申请文本,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可能存在的说明书附图,其他的文件都不能作为修改的基础,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可作为修改基础的文件,您仅提供那么点东西,没办法给你判断,在就是这种申请的修改首先与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能超范围的限制,比重新申请还麻烦,如果你找代理机构,正常的收费肯定会比重新申请要高1.2~2倍的费用,当然,有些小所可能收费低一些,可能跟一个新申请的收费相当,或者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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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