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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0.5-10元;二、中等城市0.四元至八元;三、小城市0.三元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到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等条件,在前一条所列税额范围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公共资金单位使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景点、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7、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需要定期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一,征用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二,征用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下个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所有权信息。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实施。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9元至18元.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所辖区域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元%。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法律客观:
    


    《 土地增值税 清算 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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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