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对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售或出租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转移,但所有权不变。不允许出售后再申请宅基地。农户建房及庭院使用土地需符合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法律解析与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法律解析与解决方案涉及到农村村民在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调解、诉讼等方式。在解决农村土地权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农民权益保护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等因素。同时,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加强沟通与协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对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可买卖和租赁,不受侵犯。出售或出租房屋后,使用权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所有权仍归集体。出售、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户建房及庭院用地不得超标。解决土地权属问题需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加强沟通与协商,确保合理公正解决土地权属问题,保护农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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