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惕合法性操作风险 |
释义 |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部分、全部信贷合同或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情形。表现为: 1、行信贷人员未让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章,致使合同未生效。 2、行信贷人员未让财产共有人在抵/质押合同上签章,或未让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意见,致使抵/质押及其合同无效。 3、格式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从各方当事人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落款处只有盖章(包括法定代表人仅盖章)而未签字,致使合同未生效。 4、张冠李戴式的签字,或加盖单位内设部室的印章,或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加盖原有单位名称的印章,可能使合同被认定无效。 5、代理人未提供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无代为签署合同的授权,银行信贷人员却让其代为签署合同,可能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或另行所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7、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各方当事人未签章加以确认,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而不被采用。 8、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纳入到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因格式合同填写不当导致不符合实际的情形 1、合同填制的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借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编号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易产生争议或纠纷,如在填制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条款时,未注意到万已打印上去,而在填制时多写了个万字,使借款额度成了XX万万元(尤其是大写),致使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万倍大于应当实际发放的额度,银行将面临未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2、抵/质押合同及清单上填制的是曾使用过的产权人名称(姓名)、产权编号等,或者填制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成为抵/质押主张免责的理由。 3、在选择性条款上选择有误,致使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实为分期还款,但却误选了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会成为借款人对抗银行要求其分期还款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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