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私募基金限制有哪些? |
| 释义 | 一、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条件限制 (一)基金型企业: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二)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管理型企业: 1、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经营业务同上)。 二、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 1、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 2、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 3、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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