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审不需要带一审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可以提供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在一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就不需要在二审中提供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