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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内容,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但通常情况下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
    法律分析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总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试验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四)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对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权作出了必要限制。
    (五)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本地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狭隘考虑,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地竞争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实践证明,以许可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有百害而无一利。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含义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法律不仅可以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也可以对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他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全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由于法律的位阶,它高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因此,法律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要高于地方性法规。
    拓展延伸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公告》,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公告》,试点地区将探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行政许可权向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下放,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办事难度。同时,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这一举措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改革措施出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语
    总之,行政许可设定权限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或增设行政许可,以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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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