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试用期什么情况会被辞退 |
释义 | 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时辞职,需申请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录用需到公务员局备案,中央机关取消录用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合格则任职,不合格则取消录用。公务员辞职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不同岗位有最低任职年限限制,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随时辞职,应当申请处理,还在试用期的公务员,还没有正式录用,可以辞职,由单位政工干部到组织招考的人事部门录用流动科办理辞职手续。其实公务员在试用期辞职准确的说是申请取消录用资格,但取消录用资格后较难再考上公务员,因为有档案记录,且不同省份有一些重考的限制。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定。取消录用后,个人档案里会装进个人申请和取消录用批复等有关材料,假如日后又考上了其他单位公务员,政审时会作为重要参考。 二、试用期申请取消录用后,都必须到公务员局备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定。 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相关事项,特别是需要辞职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在部分岗位上还设置了最低的任职年限,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是不可以办理辞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辞职,而是需要申请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察和培训的阶段,符合条件的将被任职,不合格的将取消录用。取消录用需经过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具体由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取消录用后,个人档案将有相关材料记录,可能对日后考取其他单位公务员的政审产生重要影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事务时需符合规定条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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