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诉讼中,第一审案件有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在仲裁中,由于仲裁程序具有简便、灵活的特征,同时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仲裁程序进行各不相同的约定,因此仲裁法并未像民事诉讼法那样对简易程序规定得很详细,但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简易程序。首先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清晰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也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第三,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不受仲裁规则中有关受理仲裁申请、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通知开庭的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组庭进行仲裁。最后,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限要短很多。曾经不止一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当事人之间因为在合作中出现不愉快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都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协商双方均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就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当天就组庭、开庭,一天之内解决纠纷。因此,简易程序对于一些争议不大,但急需解决的纠纷十分适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