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做好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保财社〔2009〕22号文件进行修订的通知》(保人社字〔201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 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防协管、工商协管、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保监察协管、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收发、门卫、文印、保安、驾驶、保洁、保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