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下列条件: 1、合同的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或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 2、当事人对风险的承担无其他特殊约定; 3、合同已经成立; 4、出卖人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买受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