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携带物品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 酸 研、乙 醚、三 氯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 酸 研、乙 醚、三 氯 甲 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 醉 药品、精 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回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一F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 酸历、乙 醚、三 氯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 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 碱、伪 麻黄 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 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 十千克;麻 黄浸 膏、麻 黄浸 膏 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 酸 酥、三氯 甲 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 醚 四 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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