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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没有怎么办
释义
    本文介绍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方式和相关内容。申请人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村委会,并向其提交土地申请书。村委会应当每季度收集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布。本村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应当报乡国土资源研究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调查,对建设用地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好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申请人需填写申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方式如下:申请人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村委会,并向其提交土地申请书。村委会应当每季度收集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布。本村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应当报乡国土资源研究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调查,对建设用地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好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三是填写申请表,待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签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申请表》。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和建设用地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证明申请人原居住用地和家庭成员目前生活状况的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提交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现场完成审核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6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牵头配合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与人签字“放样记录卡”。出发后,土地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房的验收发证,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所有权。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的内容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形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使用证上的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从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中获取。随面积和边界的变化,附图应作相应的修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保管。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在城市土地利用中,土地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等级;在农村土地利用中,土地总面积包括土地类型面积。③备注。④改变历史。⑤证书的数字和编号。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农户;2. 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或集体土地使用权;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具有申请使用土地的合理性、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可能会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例如非农户申请、超面积申请等。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方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审核。申请人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村委会,并向其提交土地申请书。村委会应当每季度收集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布。本村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应当报乡国土资源研究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调查,对建设用地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好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待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签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申请表》。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和建设用地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证明申请人原居住用地和家庭成员目前生活状况的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提交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现场完成审核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6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资源所牵头配合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与人签字“放样记录卡”。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必须与土地登记表一致。土地登记的内容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形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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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