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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释义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要写明劳动关系、入职的时间、工作的岗位、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赔偿的金额。劳动关系等是为了考虑到在私了协议签订之后,若由单位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是工伤复发的情形发生,这些信息是日后的有利的证据并且方便证据搜集。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当中应当对赔偿的相关事宜和赔偿的金额协商一致,并且要对违约赔偿做出规定。
    一、工伤厂里不赔偿应该如何办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维权程序复杂,并且周期特别长,如果职工在工厂发生工伤事故,并且工厂经营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工伤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相关工伤待遇权益:一、工伤职工应在保障伤情可以及时得到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搜集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伤情诊疗的证据、和工伤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据,自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职工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切记期限为一年。二、如伤情较重,比如已经构成骨折等,可在病情稳定后向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依据鉴定结果,可确定是否可享受工伤伤残待遇。三、如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全额承担赔偿费用,具体赔偿额度,需要依劳动者工资、伤残程度、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经过计算才能得出,最终才能确定赔偿项目与赔偿额。如用人单位拒绝依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工伤赔偿待遇。
    二、交通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即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解决纠纷。一般就是指私了,通常发生在损害不大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商量出一个各方都能接收的赔偿,快速解决。要提醒的是,即使选择和解,发生事故时也一定要报交警,出具责任和事故认定书,这样即使对方反悔,也能留下个证明,通过其他方法追回损失。交通大部分事故赔偿都涉及到保险,所以一般是当事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理赔方案,肇事方及受害方同意,则三方签署协议,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时间把款项打入受害人账户中。没有保险的,直接由肇事方和受害方协商达成一致,肇事方赔偿相应的款项。
    和解的优势在于速度快,但赔偿金额一般相对少一点。
    和解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般应签订书面协议;当场履行的,可以不签书面协议。
    和解协议的效力。生效的和解协议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和解协议有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重大误解情形的,可在三个月内申请撤销。
    2、调解
    调解即在第三方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化解纠纷。这里说的调解,不包括诉讼调解。
    调解可以由处理事故的交警主持,但实践中一般较少,目前主要是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一般不参与这种调解,主要是当事双方解决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事宜。
    调解成功后,双方会签订调解协议。这个协议跟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样,一方当事人如果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不用担心对方反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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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4: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