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可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其中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相较于今年80元的标准上涨了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相较于今年200元的标准上涨了80元。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