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足球馆合同霸王条款拖着不肯退钱怎么办 |
释义 | 足球馆合同中,若消费者不仅遭遇‘霸王条款“,商家还故意拖延不退钱,性质恶劣。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协商难以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钱款,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买车合同纠纷哪里投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首先可以尝试进行沟通,看能否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如果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没有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 一、实体店退货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原则是什么 1、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3、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4、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5、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6、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谁身上,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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