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公众对该商标具有一定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2、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 3、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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