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受理关于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规定,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及其他破坏 党风行为的举报。具体包括:(1)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 即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语和行动的。 (2) 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如一言堂、家 长制、专横独断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又如目无组织、搞帮派活动及非法组织的以对抗党的领导的。(3)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如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官僚主义给党和 国家造成严重政治、经济损失的。(4) 违反党的财经纪律。 如为小困体谋取利益,侵占国家财物的。(5) 违反党的保密纪律,泄露重要国家机密,丢失机密文件的。(6) 其他违纪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