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三级伤残? |
释义 |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7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 一、工伤七级的鉴定标准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13、双眼低视力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1、一肺叶切除。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4、肝切除1/3以上。 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6、胰切除1/3以上。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一侧肾切除。 31、肾损伤性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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