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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标准种类
释义
    伤残鉴定标准种类有: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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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