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主体变更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1.作为申请执行主体的公民死亡,遗产继承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变更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主体。个体业主以个体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享有的债权,个体业主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变更申请执行人。 2.法人因合并或分立而消灭,其债权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它们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执行,应变更申请执行人。 3.以分支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主体的,分支机构被撤销后,应变更设立它的法人为申请执行主体。 4.法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变更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托管机构或清算组为申请执行主体。对原法人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应变更清算单位为申请执行主体。 5.债权的受让方在债权债务已经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确认、债务人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变更受让方为申请执行人。如四大国有银行分别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四大国有银行是债权人,但债权转移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的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就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第七十九条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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