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题】 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应该如何补办? 【解答】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