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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是否承担其他债务?
释义
    股权质押只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股东仍然有分红权。质押后需要经质权人协商一致才能转让,质权登记后才能设立。质押是指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履行完毕后质押财产必须归还。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为债权人,质物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股权质押后仍需承担债务。因为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股东仍有分红权,并且质押只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只有在质权人协商一致后才能转让质权,质权登记后才能设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归还。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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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