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而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如对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能够构成本罪。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又具备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行为本身就应属于情节严重,适用妨害公务罪更能体现出对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严惩力度。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情况有哪些?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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