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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不处理案件怎么投诉
释义
    一般有人报案或有其他相关警情,公安机关都会受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立案,如果决定不立案,会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投诉或者是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是直接向检察院进行立案办理;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必须要说明其理由,同时还要确保是属于执法人员的管辖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一、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二、刑事案件不立案咋办
    1、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一般是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2、控告人的监督
    公安部规定,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3、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诉转自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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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