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2、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