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薯芦桥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的时候,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而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向公司行使知情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哗芹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