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被拆迁房屋为私房,其所有权由夫妻之一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应当认定被拆迁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被拆迁房屋为私房,婚后取得所有权,待拆迁房屋与待安置房屋的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结算,被拆迁安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约定分割。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儿童、妻子和无辜方的权益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