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已经签名的笔录是不能更改的,只能以“前次笔录不完整”为理由申请再做一次补充笔录。对再做的一份笔录,警察会把二份不同的笔录放在一起,如果第二份笔录与前次笔录内容完全相反,又没有证据证明哪一次更加接近事实,相关审核部门基本采纳第一份笔录内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