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带薪休假如何算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如某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其前12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2000元,加班工资为200元。日工资收入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2482.8元,即82.76元*300%*10天。 终止合同时还有未休年假,可折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二、什么情形不享受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2、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