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逾期了还能坐牢吗? |
释义 | 信用卡逾期了是否会被起诉坐牢,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信用卡逾期不还款,银行可对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持卡人还款,无需坐牢; 2、若持卡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持卡人还款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还款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若持卡人是恶意透支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发卡行可报公安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的将对持卡人提起刑事诉讼,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要坐牢。 一、发卡行对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进行催收,或提起民事诉讼 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发卡行可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或提起民事诉讼。 本质上,信用卡持卡人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诉讼是信用卡纠纷之诉,应当适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进行审理,判决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提起信用卡纠纷之诉,法院对债务人(即持卡人)一般将判决偿还所欠的债款,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坐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发卡行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提起信用卡纠纷之诉的,无需坐牢。 二、法院判决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持卡人有还款能力而拒绝还款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5)持故意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2、以下情形应当被认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持卡人存在上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银行可对持卡人提起刑事自诉。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持卡人需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若持卡人是恶意透支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恶意透支的限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2、“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认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3、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若持卡人是恶意透支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发卡行可报公安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条件的将对持卡人提起刑事诉讼,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要坐牢。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 (一)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只有恶意透支到一定数额时才对恶意透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本金。 (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以及其他费用,不能认定为银行的直接损失,即不能成为犯罪侵犯的法益。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通过《领用信用卡协议》确定权利义务,会产生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并不是银行的直接损失,而只是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违反还款义务时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刑事审判只限于保护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即使是物质损失,也不能以追缴或者返还的方式在刑事裁判中判决。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确有正当理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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