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
释义 | 1、适用前提 首先,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做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做出,理由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对于此观点本文予以认同,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视为合同自始不成立,那么何来违约呢在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若支持惩罚性赔偿无疑使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才有违约责任可言,债权人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获得各种补救措施。惩罚性赔偿不仅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还惩罚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次惩罚性赔偿需要以补偿性赔偿为存在前提,即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当事人在提起补偿性赔偿时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不可单独提起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有益补充。 2、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并非对于一切的违约行为都可以适用的,对此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欺诈、胁迫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二,为了追求效益,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违约、毁约的;第三,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保险公司恶意拒绝支付保险金,雇主恶意解除雇佣关系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违约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优势地位,一般人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受害方无法与之抗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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