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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合同吗?
释义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情况,申请人申请登记时还需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拓展延伸
    买卖房屋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买卖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房屋过户的基础文件,用于证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房屋所有权证:这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重要证件。
    3.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4.房屋过户申请表:这是申请人需要填写的表格,包括过户原因、申请人信息等。
    5.房屋过户证:这是房屋过户的核心证件,证明了房屋过户的合法性。
    6.房屋过户手续费收据:这是房屋过户时需要支付的费用,请注意核对收据内容。
    此外,根据具体地区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应当由具有房屋过户资格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保过户的合法性。如果材料不全或存在疑义,可能会导致过户申请被拒绝。
    结语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申请人申请登记时还需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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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21:09